死伤惨重(4/9)

但玉素甫的感觉良好,能够讲述得比较清楚;还有那个个体户塔西甫来提,他也觉得电脑里的画像比较像。”

这幅画像从听取目击证人的描述,画第一稿,反复进行修订,到最后定稿,先后用了三个小时。

8月19日下午5时,摹拟画像完成。然气拍成照片,洗印200张,6点钟,随市局的通报一起下发。

在侦破白宝山案的过程中,隋海涛的摹拟画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。事后看,他的画像,是比较像白宝山的。当然,另一幅关于吴子明的画像不大像。因吴子明始终没打枪,现场目击者对他注意得较少,没留下太多的印象。

隋海涛为此荣立了三等功。

四、现场物证的启示

刑侦工作的专业性很强,他们能够在很短时间内,迅速描摹出他们并未经历的事情,画出现场图,再现当时作案的过程和背景;他们还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不多的物证,准确地分析出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层面、基本性格、习惯动作等,并能顺藤摸瓜,形成重大线索。这就是张海所说的,我们还有现场这个武器。

乌鲁木齐市局刑侦处的技术工作由副处长刘豪杰负责。刘豪杰个子较高,长脸型,性格沉稳,有着典型的技术干部的特点,无把握的话不说,说出来就要有充足的根据。在他的主持下技术科对“8?19”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了详尽的鉴定分析。

“8?19”案现场提取的物证主要有:

一、“五六”式步枪子弹弹壳12枚。

二、弹头3枚,弹头钢芯2枚,弹头披甲1枚。

三、获取包枪用的红底白花晴纶毛线毯一块。

四、自制白色毛毯手提袋一个。

五、犯罪嫌疑人作案中佩戴的墨镜一副。

技术科对现场获取的弹壳、弹头进行鉴定,已于8月19日当天把案件与石河子两案并在一起,这使我们的侦查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。

太阳镜的鉴定情况如下:

1:为普通蓝灰色玻璃镜片,赛璐璐镜架;

2新旧程度分析,该太阳镜为新近购买,佩戴时间为7—15天;

3此种太阳镜因质量较差,眼镜店没有销售,一般都在地摊上出售;

4质量分析,该镜不能长时间佩戴,时间长会产生头晕现象;

5销售价格在5—20元之间。

由此推断,犯罪嫌疑人生活层次不高,可能长期在下边(兵团、农场)居住。

白色自制手提袋的鉴定分析:

1手提袋长83厘米,宽40厘米,为白色羊毛、锦纶混纺布料;

2手提袋原料系造纸原网机上的滤布;

3缝制手提袋的线有三种,一是单股白色尼纶线,二是单股黑色尼纶线,三是三股右旋棕色晴纶线;

4缝制方式:在手提袋底部,有一道白色和一道黑色尼纶线,为机器缝制。底部一道棕色线为手工缝制,其他部位只有棕色线,全部为手工缝制;

5手提袋的两根提带长70厘米,宽3厘米,为绿色帆布,帆布较旧,一条已呈白色。

手提袋是现场遗留的最重要的物证之一。它的“独特性”突出:第一,该手提袋为自制的,而不是购买的,缝制它的原料是造纸网用旧毛布;第二,在缝制过程中,使用了两种线,采取了机器缝制和手工缝制两种方法。这些特点为我们寻找该手提袋材料的出处、加工地点,从而摸出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线索提供了可能。

技术科对手提袋的材料和产地进行了详尽的调查。他们请到乌鲁木齐市第一、第二造纸厂、纺织研究所、羊毛研究所及轻工产品质量检测站等单位8名技术人员共同研究,进一步认定该布料是造纸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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